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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与《欧洲人权公约》第八条的司法适用——以欧洲人权法院对格拉案的判决为视角

         

摘要

虽然《欧洲人权公约》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本身,但是,随着社会发展,通过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来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等成为人类共识。欧洲人权法院通过扩大解释《欧洲人权公约》第八条的规定,在具有里程碑式作用的格拉案中解决由环境问题引起的侵权纠纷。通过格拉案的判决,欧洲人权法院不仅可以受理因环境问题对《欧洲人权公约》确认的人权产生直接损害结果的案件,同时,亦为法院受理影响生活质量的环境损害案件打开了通道,奠定了环境权是基本人权的基础。格拉案之后,欧洲人权法院在一系列的环境权诉讼中进一步明确了环境权的性质及司法保护的原则,并有力地推动了欧盟各成员国对环境权的宪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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