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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财产利益的实现及分配

         

摘要

针对数据业者通过对包含个人数据在内的数据集合的商业化利用而产生的巨大财产利益分配不均的问题,现有研究提出了赋予数据主体和数据业者以不同程度的私法上的财产权的应对路径。但受限于个人数据人格属性对财产属性的制约、私法上财产权具体实践的局限以及个人数据财产价值的聚合性,这一路径难以发挥理想作用。相较而言,基于数据集合所关涉的公共任务和公共利益,通过文义的扩张解释将其纳入“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范畴,并根据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公共任务和合理利用要求,借助一般行政许可的方式划定数据业者范围,对数据集合进行商业化利用,可充分实现其财产利益。在此基础上,通过“数字税”的征收及可能的个人数据财产价值估算和财产利益份额分配方式则可实现个人数据财产利益的间接和直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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