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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司法实践中的情理初探

         

摘要

在清代,司法实践的根本依据不是成文法,而是自身含义带有极大非实定性的情理.可以说,情理构成了清代的司法精神.那么,以灵活变通为追求的情理,是否存在一个不变的、实定的核心,或者说情理的本质是什么呢?如果存在,它产生于怎样的社会土壤?本文将从情理的词源含义、法律含义等角度入手,分析情理的本质;并从伦理作用下的情理与情理中的伦理两方面阐释情理生存的社会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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