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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通道业务的私法构造及其规制逻辑

         

摘要

信托通道业务的自益信托架构,是信托制度舶入中国后发生的本土化变异,与英美民事信托的他益架构不同。其中的委托人控制和受托人免责的特征有别于传统的民事信托,但仍契合于信托法理论并展现了信托在商业领域的制度弹性。信托通道业务源于中国商业银行规避金融监管的套利冲动,是中国影子银行的初级模式。金融监管部门规制信托通道业务的重点,在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和国家产业政策目标落空。人民法院与金融监管部门对待信托通道业务的不同态度,展现了金融领域司法权和金融监管权之间的张力关系。基于司法权被动中立的特征以及金融活动的负外部性,人民法院在处理金融纠纷时应认真对待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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