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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赌博犯罪案件侦查问题初探——以微信红包赌博为例

         

摘要

微信红包赌博作为现代通信技术和金融支付技术所催生的产物,具有与传统赌博不同的特征。因此,司法人员对微信红包赌博犯罪案件的定性和侦查均出现若干疑难问题。根据分工和作用不同,群主应构成开设赌场罪,对代包手和玩家原则上不以刑法规制。传统刑法体系的滞后性、微信红包赌博行为的虚拟性以及微信群设立和解散的便宜性等因素,是导致微信红包赌博犯罪侦查困难的主因。侦查机关可通过实名锁定、确认地址、提取数据和远程勘验等方式进行侦查。微信平台应通过大数据监控和分析、封存和提取电子数据以及封号等措施协助侦查。社会公众应及时举报涉微信红包赌博的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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