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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行为定性之探究——兼论《刑法》第277条的立法完善

         

摘要

司法实践中若干妨害公务行为在刑法认定上存在争议,因此应对《刑法》第277条进行修改完善。应将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客体中人的要素界定为“正在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妨害公务罪的行为方式不应限于暴力、威胁,应增加“其他方法”的行为方式,应调整妨害公务罪的法定刑,以有效打击此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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