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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之考量

         

摘要

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之制度,在历史演进和法规范中,经历了从明确到模糊的变化。明晰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能够保障集体经济有效运行,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阻碍了集体经济的发展,表现为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土地所有权的规则运行之漏洞、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关系表达逻辑的不周延等问题。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是历史理性和规范理性的回归。一方面,集体经济组织需要以集体土地作为资产构成以符合法人的成立条件,并能够通过法人的特别责任规避集体土地资产的流失;另一方面,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其成员权益的主体依托,才能最终实现成员土地用益、收益分配、权利救济和意思表达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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