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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体系视角下的夫妻共同债务

         

摘要

婚姻法及学界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往往将其范围局限在合同之债.之所以界定得如此狭窄,其根源在于学者和立法者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除合同外的债务均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事实上侵权、不当得利之债以及无因管理之债并非完全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这是一个复杂的经验问题而非简单的逻辑问题.此种认识误区,不但破坏债法体系的完整性,而且脱离司法实践,同时还忽略婚姻法的家庭伦理属性.婚姻法应当在综合考虑债务是否与共同生活相关、债务人过错以及婚姻存续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综合考察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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