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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系统的结构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摘要

结构关系是政府系统的存在形式。否定层级制和隶属关系,就是否定政府系统结构关系的基本存在形式,也在一定意义上否定了政府系统的整体性。基于政府权力的结构化事实,公法意义上的约束性规则需要重视协同创生的公共理性。政府系统的自组织性表明,决策是关系策略,而不是简单的"命令与行动"。基于政府系统的结构生成及其变革,厘清几种主要结构关系的基本认识和法律调整逻辑,是从可见的观察视界到可知视界的研究跨越。将政府结构的法律调整参量从可见的空间硬结构深化到内部关系的软结构上,既符合政府系统发展演进的客观规律,也符合法治政府研究的关系逻辑。政府组织法有必要改善结构体系、转换调整方式,从简单控制的法转变为调整结构关系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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