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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决议瑕疵的司法介入——以保持司法干预与公司自治的平衡为视角

         

摘要

中国公司法上决议的司法介入是以公司决议的程序(会议召集和决议方法)以及决议内容存在瑕疵为前提的。公司作为一个自治机构,其对公司经营事务的管理大多都是通过公司机关完成,但是当公司机关的决议出现瑕疵,公司就需要借助司法介入来进行救济。当公司内部治理出现纷争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介入时,就会产生国家干预权与公司自治权的冲突以及如何实现两者的平衡问题。因此,中国现行制度应表现出足够的司法克制主义,充分体现司法介入公司决议瑕疵的原则,以实现司法干预与公司自治两者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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