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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法视野下的环境权法律构造论

         

摘要

环境权是环境法学的核心范畴。关于环境权的法律属性,在学说上始终存在着公权与私权之争,这两种观点都具有其各自的优点,同时它们也具有各自的缺陷,因此,作为领域法学的环境法学之环境权应该是一种兼具公私属性独立、新型的权利。现代环境权以环境利益为中心而展开的权利,是一种新型的良好环境享用权,其主要内容应涉及对环境生态的、精神的、文化的、审美的利益而非财产性权利。因此,当代自然人才是环境权的唯一权利主体,不包括国家、单位、法人等法律拟制的主体与人类、未出生的后代人;环境权的核心内容应该是自然人个体(公民)享有优质环境的权利,不包括经济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环境权的义务主体应该包括国家、所有单位和公民个人。环境权应是实体法意义上的环境权,但是作为实体性环境权的实现又有赖于相关程序机制的科学设计,故而程序法意义上的环境派生权依然作为环境权法律构造中的重要内容,其主要功能是辅助实体性环境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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