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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主体互动关系的完善

         

摘要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兴的制度,其自身含有较多不稳定因素,在现有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框架下,仍存在行政机关完全履职后社会组织可撤诉的制度设计导致的行政权越位司法权的奇怪现象、环保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中存在监督检查与协调互助并存的矛盾、专家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存在的专家参审职能模糊不清等各种问题。基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顺利开展和制度的均衡、稳定发展的考虑,对以法院、检察院、环保行政部门为主的“公权力主体”与以环保公益组织为主的“私权利主体”的两类主体互动机制的研究具有重要的价值意义。通过多元主体互动的视角促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间的衔接流畅与主体之间的协同共进,构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挖掘并处理好检察机关与环保行政机关的关系,建立起两者的长效配合互动机制;推进诉讼过程中专家参与的各种途径的完善与“专家参审——司法鉴定——专家辅助”衔接互动,解决目前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促进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又好又快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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