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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婚前按揭房屋中“合理补偿”

         

摘要

自2011年8月13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为《婚姻法解释三》)以来,针对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并登记于自己名下,但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存在的争议已从按揭房屋的归属问题转化为该房屋在夫妻存续期间相关增值部分的补偿问题。该解释中对此仅要求法官在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之下进行"合理补偿",并未清楚明确的界定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支付款项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的法律性质,以及其他一些可能对补偿标准造成影响的因素进行分析",赋予了法官极高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审判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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