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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所获证据与刑事诉讼相衔接之程序制度初探

         

摘要

《刑事诉讼法》允许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相关实务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具有其正当性.但是其既带来积极意义,也存在着诸多消极影响.对此,我国应当设计相关的配套制度予以规制,扩大积极意义,减少消极影响.实体方面可以以实务中可能存在之情形予以分类,分为行政机关在正当行政执法过程中所获之证据、相关机关假借行政调查之名所获之证据和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共同调查之证据,并采取不同的方式.同时依移送——审查与处理——监督的流程设计相应的程序方面措施,以保障这一条文得以正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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