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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中后期的卫所与法律——以《军政条例》和《问刑条例》为中心

         

摘要

卫所是明朝军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是国家意志的最高体现。明中后期,《军政条例》和《问刑条例》在明初法律《大明令》、《大明律》和《御制大诰》四编的基础上,继续对卫所制度的各项内容做出细致规定。这些规定清晰地反映出卫所的"民化"进程以及国家从军事、经济和行政管理等方面对这一进程的防范、纠正与妥协。总之,明朝政府基本上是顺应卫所"民化"这一趋势的,但也始终没有放弃和彻底转变卫所的军事性质。这既是明朝卫所制度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也是中国传统政治、经济以及文化制度的发展进程所带来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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