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本土建构

         

摘要

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将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起的主位之诉、预备之诉合并于同一诉讼程序之中,具备本土建构的制度条件与实践基础.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法律构造以被合并的两诉在实体法、程序法上的关系为核心,在实体法上是不相容的两个诉讼标的或请求;程序法上,主位之诉胜诉是预备之诉的解除条件,主位之诉败诉是预备之诉的停止条件.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本土建构应以预备之诉之"附条件"作为制度实质,以此确定程序的具体适用.主位之诉与预备之诉的起诉及其序位关系由原告依据其程序选择权与处分权而定,法官释明仅限于特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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