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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治的形成与《预算法》修改——以预算审批权为核心

         

摘要

当前的财政乱象源于预算审批权的形式化。预算审批权是一项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国家权力,其行使的法律后果在于确立年度性财政收支的规范性依据,具有明显的权力属性。《预算法》的修改应当首先确定此项与立法权并行、同处于国家权力核心的预算审批权的权力位阶和权限范围,在此基础上明确其具体的行使条件、方式与程序等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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