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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学的社会医学性质——兼论犯罪学与我国刑事法律制度建设

         

摘要

犯罪学这门横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大领域的百科知识式的学科,在性质上属于社会医学,这一命题是理解犯罪学学科性质的新思路,是犯罪学理论研究走出迷思的途径。以"除恶防害"宗旨服务于社会的犯罪学理论和以"除病消灾"为宗旨服务于人类的医学具有相同的思维模式,这是理解犯罪学在学科性质上属于社会医学的主要根据之一。将犯罪问题看成社会疾病,原本就是犯罪学和社会学产生以来就有的思想,但由于传统的思维定式和刑法学理论的强势地位,导致犯罪学理论沦为刑事科学的附庸。因此,它的这一闪光思想未能使刑罚主义在治理犯罪的实践中让位于医学模式,从而形成了犯罪学理论愈发达,犯罪现象愈严重的奇怪现象,这说明犯罪学理论还未达到应有的科学程度和影响显著的社会地位。因此,需要依据犯罪学的性质要求进行变革,以充分发挥其效能和取得医治犯罪的理论主导地位并服务于社会。犯罪学理论和学科,既然属于医治社会疾病的理论和学科,那么,它对于专事处理"犯罪"这一社会病患的刑事法律制度的建立和改革,必然起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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