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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淫秽表演的刑法适用分析

         

摘要

网络淫秽表演的司法适用存在乱象,类案不类判现象严重,对其进行研究旨在保障案件处理的公正性。祛除上述乱象的根本在于采用法教义学方法界定网络淫秽表演的性质,分析其究竟是“淫乱”“淫秽物品”还是“淫秽表演”。对于私密性的淫秽表演,不能认定为聚众淫乱罪,而应以公然性淫秽表演为判断前提。司法案例确认了“网络淫秽表演是淫秽物品”的裁判要旨,阐明“淫秽物品”应同时具有淫秽性和传播性特征。有案例说明实践中存在随意解释“淫秽表演”之嫌,使得组织淫秽表演罪的内涵不当扩张。另外,私密性聚众淫秽表演有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解释空间,公然性聚众淫秽表演的司法适用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形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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