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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清国籍条例》的制定及其法律意义

         

摘要

“国籍”是伴随着西方近代民族国家所形成的世界体系的建立而出现的,是基于国家主权、主权平等原则的基础之上,用于区分不同国民或者公民的一种法律概念。历史上促使我国第一部国籍法——《大清国籍条例》订立的直接因素,源于清政府希望为海外华侨提供延伸保护,这一历史背景,致使法学界对它的研究大多从侨务政策的单一角度出发,围绕着国籍法与华人之间的关系展开。然而,从法制史的历史视角看,第一部国籍法的制定标志着大清国从传统王朝国家向现代民族国家转型的开端,应具有更为深远的法制意义。若从国家建构的角度讲,国民身份建构又是现代国家建构的重要一环。现代国家与古典国家的重大不同之处在于,现代国家有统一的中央政府,确定的国家领土范围以及清晰的国民身份。在传统中国的认知之中,对外只知“天下”而未知有“国家”,对内自称为“子民”而不知为“国民”。国籍立法关涉现代国民身份之法律资格,从这种意义上讲,《大清国籍条例》的制定可以说是近现代中国国家建构的一次标志性事件。新政改革后期,出于被动适应现代国家政治运作逻辑和主动解决统治危机之需,晚清政府在内外交困之中进行国民身份立法的尝试。然而,现代国家建构的首要任务应是构建稳定的国家秩序,在尚未解决生存危机的背景之下,这种尝试注定难以成功。从条例的文本内容上看,该条例依然与现代国家成熟的国籍制度相距甚远。尽管《大清国籍条例》的立法尝试并不成功,但是客观上推动了现代国民身份意识的萌发。一直以来,通过户籍制度实施人口管理是中国从古至今的传统,而国籍法的首次颁布将能够为“个人”脱离“户”,拥有独立的身份,提供可能性。从法制的层面上讲,《大清国籍条例》的制定与颁布,使得“个人”身份具有了制定法意义上的权威性与合法性。从户籍到国籍,从臣民到国民,传统儒家的伦理秩序替换为现代权利与义务的法律逻辑,这部法律关涉“中国人”之法律身份之确立,为后来中国现代国家的兴起埋下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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