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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无人机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法律规制

         

摘要

作为人工智能产品的重要代表,民用无人机的广泛应用在增加社会生活便捷性的同时,给公民隐私安全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风险与挑战。对此,有必要结合民用无人机的运行特点,总结归纳民用无人机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法律特征,即侵权主体的双重性、侵权手段的隐蔽性和侵权方式的短时性。在此基础上,全面梳理我国民用无人机隐私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现状。国家及地方性法律法规对无人机等相关名词规范的定义,以及驾驶人员审核登记、实名制登记管理、无人机适航管理、空中交通管理、无人机飞行空域、市场准入等问题已有规制,但在实际应用中仍存在诸多漏洞,尤其是对公民隐私权保护性规定的缺失。具体问题主要包括法律位阶较低,顶层设计不足,现阶段国家层面的法律可对无人机进行规制的仅有《民用航空法》一部,但该部法律中并没有能够直接适用于无人机的条文;部门推诿严重,监管体系不明,法律虽明确规定无人机飞行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为国务院和国家空管委,但双方的职能界定与权责划分依旧模糊;针对公民隐私权保护、无人机管控和无人机空域管理的法律真空明显,实践中可操作性较差等。在合理吸收域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对策建议:第一,提高法律位阶,完善无人机专门性立法,强化隐私权保护力度。第二,厘清无人机在研制、销售、使用、维修和回收报废等全生命周期每个阶段的权责体系,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实现对无人机的常态化管理。第三,填补法律真空,包括完善无人机高位阶立法,确立隐私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明确无人机可飞行空域,利用技术手段防止非法入侵;将无人机侵权问题与《民法典》《刑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精神相结合,明确民用无人机侵权的归责原则、免责事由,以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责任,构建系统全面的法律规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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