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人民法院不应支持第三人恶意购买租赁房屋——兼谈优先购买权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21条、第24条第4项之规定存在的问题

人民法院不应支持第三人恶意购买租赁房屋——兼谈优先购买权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21条、第24条第4项之规定存在的问题

         

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张勇与王伟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张勇将位于重庆市某区某小区D栋平街一层15~18号门面4间出租给王伟,租期5年。双方还约定了租金及其给付时间、方式,以及如果张勇出卖该租赁房,王伟以4 800元/m2价格购买等条款。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