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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安全驾驶罪司法适用的规范化研究

         

摘要

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增设对于完善交通领域中的法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作为积极刑法观立场下的轻罪立法,实务中对于如何理解该罪的构成要件、如何把握该罪的裁判尺度尚存疑虑。对此,可通过廓清妨害安全驾驶罪的保护法益,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客观归责方法论的理念来指导司法实践合理解读该罪的构成要件。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法益不是公共交通领域的安全,而是主体间性的自发安全秩序。对交通工具状态的判断不能以“启动”为标准,而应以“起步”为依据;对乘客暴力行为的归责不可通过“一般的第三人”进行判断,而应以“法益可侵害性”为基础;应当将“抢控操纵装置”理解为行为人对交通工具行驶具有决定性影响的行动指向,而非对驾驶操纵装置的具体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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