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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执法言词证据作为刑事证据的使用

         

摘要

公安行政执法言词证据能够作为刑事证据使用是公安二元职权便于转换并提高整体执法效能的重要途径.公安行政执法程序对言词证据客观性的保障及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保护与侦查程序并无实质差别,公安行政执法言词证据应当具备刑事证据之证据能力.为满足刑事诉讼特有的程序规范要求,在证据能力审查阶段可以通过权利义务的补充告知、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等具体操作规则,对证据进行弥补和修正.证据规则的相对统一,为公安行政程序与侦查程序的衔接奠定了基础,而言词证据对现有证据转化规则的合理突破,恰是公安二元职权实现良性对接的重要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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