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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竞合类型及其效果

         

摘要

法规竞合在本质上表现为同一犯罪事实符合了数个在规范内涵上具有整体包容关系的刑法规范.只有内涵分类标准才符合刑法评价的基本进路以及法规竞合的理论意义.我国刑法中的法规竞合均可概括为全部法和部分法的竞合,特别关系竞合和包容竞合只是其下位表现.在竞合效果上,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以外,都应坚持全部法优于部分法原则.根据刑罚评价能力对规范评价内容的解释机能, “特别法与一般法”竞合中的一部分实为想象竞合,重法优于轻法原则在法规竞合中没有适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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