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论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与构成要件——兼议要素分析模式下犯罪故意的修正

论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与构成要件——兼议要素分析模式下犯罪故意的修正

         

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将污染环境罪罪状中的"致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调整为"严重污染环境",这一调整凸显出我国已经由人类中心主义法益思想转变为限定的生态学法益思想.由于污染环境罪规范保护法益的复杂性和多元性,使得其既为结果犯亦为行为犯.将污染环境罪认定为故意犯罪的同时,需要对传统故意理论加以修正以克服实践弊端.应引入要素分析模式,在污染环境罪的结果犯场合下对于结果要素只要求行为人具有预见可能性即可.如此将树立"有罪必罚"的刑事观念,确保公正前提下的效益价值,实现功利与权利之间的良性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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