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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立法理念之转换:从国家本位到权利本位

         

摘要

中国针对调解的司法政策受制于民事诉讼的功能预设和现实状况,每每作出重大调整.政策多变的背后是国家本位立法理念的深刻影响,调解制度沦为实现国家司法功能的工具,丧失了独立发展的内在动力和基础,跌宕起伏在所难免.在未来的调解立法与实践中,应实现立法理念从国家本位到权利本位的转换,在保障当事人诉权、实体处分权和程序选择权的基础上,使用利益调控之手段,合理控制案源以利于诉讼功能之实现,使诉讼制度与调解制度相得益彰.惟有在权利本位的立法理念下,调解制度才能奠定平稳发展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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