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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构与重塑: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区分之二元化路径

         

摘要

法条竞合以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为原则,想象竞合以重法优于轻法为原则,二者的法律后果、行为构造并不同一。我国也存在具有减轻依据的特别条款,想象竞合具有明示机能,因此二者必须严格界分,从而使罪刑相适应。从形式上看,法条之间存在包容关系;从实质上看,若行为人所符合犯罪的数个法条具有法益上的同一性,且能够对所有的不法内容进行周延的评价时,行为宜认定为法条竞合,否则为想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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