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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规制——以《长江保护法》为视角

         

摘要

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布局中居于重心地位。但多种因素,尤其是法律规制的长期空位和缺失,导致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遭受严重破坏。《长江保护法》作为我国第一部流域专门法,为实现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长江保护法》在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注重目标导向,并就搭建全流域统筹协调机制、建立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体系、构筑生态修复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与生物资源监测以及深入推进禁渔工作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和系统部署,为我国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但需指出的是,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构建仍处于探索阶段,生物多样性保护依旧存在配套制度迟滞影响实效、迁地保护作用发挥不突出、多重执法主体造成状态混乱、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制度缺位等现实问题。本文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加快配套制度和管理体制改革进程、重视迁地与就地双重保护作用、完善长江流域综合执法体系、填补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漏洞等完善建议,以期为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有效保护和高效管理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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