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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反腐败法律框架与实施——基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履约的一项评估

         

摘要

随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中国的生效,作为有着各自特有法律体系的特别行政区香港、澳门,亦与内地一道积极承担履约义务,从而促使香港、澳门原有反腐败法律得到重新审视并发生不同程度的变革。从《公约》第三章、第四章实施的角度,考察港澳的腐败定罪、执法及国际合作,可以发现香港具备良好的反腐败法律框架与有效的执法机制,其履约仅需在国际合作的法律方面作出补充修改;而澳门则在修改、重新制订反腐败法律方面取得较大进展。香港在几下方面的做法堪称模范:对腐败行为定罪的覆盖面广、立法体现无豁免和零容忍原则、反腐败执法机构独立而有效、诉讼基本无时效限定等,而在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等方面的规管仍存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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