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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披露疑似侵权用户身份信息问题研究

         

摘要

网络服务提供者掌握着用户的身份信息,在发生网络侵权纠纷时,权利人能否以诉讼为目的,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披露疑似侵权用户的身份信息?关于这一点,我国现行实体法尚未有直接规定,但是有间接性的规定.从披露的模式看,世界范围内存在公力模式和私力模式.从我国现状出发,我国应选择以公力模式为主,私力模式为辅.即应以权利人向有权机关寻求救济,要求有权机关命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披露为主;同时允许大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合理保护用户身份信息的前提下,直接向权利人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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