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福建江夏学院学报》 >诉讼请求的释明及其限度--以《证据规定》的修正为分析基点

诉讼请求的释明及其限度--以《证据规定》的修正为分析基点

         

摘要

2001年《证据规定》第35条第1款首次确立了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制度,但实务中因法官对“诉讼请求”含义理解不一、笼统地将释明性质限定为法官义务以及过度追求纠纷一次性解决,从而不断发生滥用释明的状况。基于此,2019年新《证据规定》第53条第1款删除了旧规条文中“释明变更诉讼请求”的相关表述。但此举并非对诉讼请求释明的否定,而是在解决旧规问题的基础上,为释明一般规则的适用留出一定空间。诉讼请求释明中的“诉讼请求”应理解为基于请求权基础的诉讼声明,释明的性质也不能单一地囿于权利抑或义务属性。新规下的诉讼请求释明应建立在当事人的辩论和案件审理焦点的基础之上,以当事人存在最低限度的暗示为限,充分发挥法官与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