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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仲裁制度的主要缺陷及修正《仲裁法》的若干设想

         

摘要

我国《仲裁法》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规定过于严格 ,仲裁财产保全的权力完全属于司法机关且保全程序多环节 ,难操作 ,对国内仲裁裁决司法复审的范围过宽。修订《仲裁法》的有关内容 ,应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确保仲裁机构相对独立性并限定司法干涉的范围、程度 ,从而发挥仲裁解决商事纠纷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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