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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监督制度及其完善--《监督法》草案有关宪法监督制度缺位之思考

         

摘要

2002年8月底首次提交人大审议的草案,标志着人大对"一府两院"监督的法制化和规范化,但其仍然还有许多议题未获得明确和解决;其中宪法监督制度的缺位就是一大遗憾.建立宪法监督机构本应是的首要解决问题,如果监督法回避这个问题,就不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究其原因主要为,如果在人大内设立一个专门委员会,就会出现一个理论上的矛盾,当权力机关自身违宪,这个委员会该怎么处理.按照现行宪法的规.定,专门委员会不能对权力机关实施监督,也不能对违宪问题作出处理.同时,如果在全国人大之外或之上设立这样的机构,显然有违现行体制,原因在于人大本身就是负责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怎么可能在其之上或之外再设立一个机关?笔者以为,宜在我国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下的与人大常委并列的宪法监督委员会,实施宪法监督职能;在三者职权划分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仅负责宪法的制定、修改与废除以及其他立法之外的职能,其他立法职能委托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执行;全国人大宪法监督委员会负责实施宪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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