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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特定伤医行为的刑法适用分析——基于《疫情防控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思考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出台的《疫情防控意见》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列举了特定伤医行为作为故意伤害罪的行为方式,该条规定属于注意规定,在常规时期和医务人员以外的被害人仍可适用该条规定的精神。行为类型按医学统计概率证成的危险性划定“容许风险”的界限,可用“密室犯罪原理”来排除合理怀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以认识因素、意志因素为根据和结合疫情爆发的特殊时期进行判断,依照医务人员感染的最终结果来认定行为人的犯罪。对该行为未构成实害结果来处罚未遂犯,是特殊时期严厉打击涉医犯罪情形的明确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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