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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犯罪行为后患病的精神病人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摘要

我国对于精神病人犯罪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的立法较为完善,但对犯罪后患有精神障碍的精神病人如何承担刑事责任却没有作出专门的规范。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和服刑能力是影响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的三种重要法律能力,而我国刑事法律中并没有引入受审能力和服刑能力的概念,使得在理论和实践中,对于犯罪后患病的精神病人的权益保护存在较大问题。域外立法对于这一群体权益保护的做法对我国将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我国可以在参考域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的立法,增加相应的制度,使得对犯罪后患病的精神病人的权益保护全面化和系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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