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外汇按金交易行为的刑法定性--以“娄某外汇按金交易中介案”为切入点

外汇按金交易行为的刑法定性--以“娄某外汇按金交易中介案”为切入点

         

摘要

外汇按金交易是一种新型的外汇炒卖方式。由于缺乏监管,外汇按金交易行为已经扰乱了我国金融市场的秩序,司法实践中多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刑法定性。事实上,外汇按金交易行为违反的规定是国务院部委发布的决定和批复,其不属于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范围,所以不能以符合“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而适用非法经营罪进行规制。因此,外汇按金交易中介行为作为一种帮助行为,依据刑法共同犯罪原理,也不应当构成非法经营罪。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