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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困境与重构

         

摘要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以推定的方法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举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017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虽排除了虚假债务和违法行为所生债务为夫妻债务,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夫妻现实生活中的债务纠纷难题.家事代理制度的误读,使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陷入了立法与司法的双重困境.要解决这个困境,婚姻法应以家事代理理论为基础,从家事代理的范围、举证责任分配以及债务清偿责任分配等方面重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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