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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之实证分析

         

摘要

我国保险业对保险合同采用了二元的分类模式: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对于财产保险,基于其目的在于填补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损失,立法者赋予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而对于人身保险,基于其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从我国的立法路径来看,立法者均"一刀切"地禁止代位求偿权的适用。经实证分析,这种二元的分类模式存在着较大争议,立法上的规定有待商榷。保险法应从各类具体保险的赔付性质区分对待,对于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中具有补偿性质的部分,应纳入代位求偿权制度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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