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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理论引入刑事立法的反思性审视

         

摘要

风险社会中,技术风险和制度风险等新型风险与前现代社会以及工业社会中的各种风险汇聚在一起,共同筑成风险社会特有的风险图景.“风险社会中的风险只包括技术风险”、“技术风险不需要刑法应对”、“刑法不应积极应对具有不确定性的新型风险”等主张,均是刑法学者对风险社会理论的误读,不利于刑事立法对社会发展现状的正确回应.风险刑法在刑法体系中的应然定位,是对传统刑法的补充而非替代,其适用范围应限于规制新型风险.风险社会中的新型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刑法的规制范围应限于具有导致严重实害结果的高度可能性的新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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