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对公民知情权的保障及限制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对公民知情权的保障及限制

         

摘要

知情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目的和法理根基,强调“知的权利”.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第27条删除对申请人资格限制的“三需要”条款,贯彻了党和国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理念,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的体现,提升了政府信息公开便民服务水平,符合国际保障公民知情权的趋势.但针对滥用知情权的现象,第35条也提出了以“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作为判断权利滥用的标准,但这不应是唯一标准.由于该问题的复杂性,实务中要从申请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恶意、客观上的滥用知情权行为以及最终造成的不良后果三个方面来综合考虑.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