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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国土地制度与《二年律令·户律》的关系

         

摘要

《二年律令·户律》规定的田宅制度并不严格禁止土地买卖,禁止的只是国家授出的“田”,以及特殊家庭背景的田宅买卖行为.而对于民户原有的田宅以及国家授出的“宅”,法律并不禁止买卖.这种做法与后代的均田制度在精神实质上是相通的.从历史传统上说,《户律》所反映的田宅制度特性或许直接或间接导源于赵国的“与田宅”之制.春秋时期晋惠公的“作爰田”即“赏田”,其进一步发展样态就是赵鞅的“士田十万”,亦即军功赐田.战国初年中牟令一日而见二中大夫,“予之田宅”,是赵国实行授田制度的明证.而中牟人“弃其田耘、卖宅圃”而随文学的做法,体现的田宅制度特性与《户律》是一脉相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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