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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公证中执行证书性质的再审视

         

摘要

司法解释对执行证书的证明材料定性不仅未能平息旷日持久的执行证书性质之争,还与许多现行规定产生冲突。争议的实质在于执行证书的功能定位不明。在公证债权文书缺乏既判力与确定力的情况下,为减少执行错误,同时保障执行效率,可将法院部分实体性执行要件的审查工作交由公证机构承担,并在此基础上将执行证书的功能定位为对法院执行要件审查工作的合理分担。在执行机关准予执行的模式下,执行证书虽然与执行文性质一致,却是公证机构分担部分法院执行要件审查权后的产物。如此,执行证书的内容、效力、送达、申请期限和不予出具的事由等与其性质密切相关的争议问题便可得到合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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