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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活动侵权适用自甘风险条款的规制与限度——基于《民法典》第1176条的分析

         

摘要

《民法典》第1176条自甘风险规则主要适用于文体活动,是对体育行业诉求和司法实践活动的立法回应.自甘风险规则的构成要件及排除性条件包括:限定在文体活动范畴,适用于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体育场馆经营者、管理者和体育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自甘风险规则不可窄化理解,也不可扩大解释.立法背景下的"文体活动"是指文化和体育活动,"一定风险"是指体育活动中的固有风险;有必要厘清体育意义上的"故意犯规"行为和法律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自甘风险规则在名义上是一种独立的抗辩事由,属于完全阻却事由,实质上该条款作为独立抗辩事由的法律效力大打折扣.在司法实践中,应当遵循体育运动的基本规律,综合考虑各种衡平因素,视具体问题和情形进行具体分析.自甘风险规则对法庭质证环节的客观性、严谨性、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于体育专业视角的司法实践内容将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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