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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再修改的理念与规则──以现今的议论为根据

         

摘要

新中国的刑事法制建设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自新中国成立之初至1957年,我国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有873件,其中包括一些单行的刑事法规。此间,我国的刑法起草工作也逐步有序地展开。从1954年到1957年,刑法草案已经修改到第22稿。然而,遗憾的是,从1957年下半年起,在法律虚无主义思潮的影响下,刑法的起草工作逐步陷入停顿状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开始着力清算法律虚无主义的错误思想,国家治理模式也开始实现由人治到法治的转变。在此背景下,我国1979年刑法典应运而生。但是,受时代局限性和多种因素的影响,该刑法典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一些缺陷和疏漏。为此,在该刑法典颁行后的17年间,国家立法机关先后通过了25部单行刑法,并在百余部非刑事法律、法规中规定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1997年系统修订后的新刑法典的法律条文增加到452个。一般认为,该刑法典具有以下特点:整合各种刑法规范为一体,以实现刑法典的统一性和完备性,为我国刑事法治的统一和有效运作奠定法律基础;明确规定"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和"罪责刑相适应"等三项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从而基本实现刑法典的现代化,并突出其人权保障的机能;增设普遍管辖原则并扩大中国刑法的域外管辖权;增设诸多新型犯罪;注意体系结构的完备、法条内容的合理和切实可行,从而提高了刑法典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注重法律的连续性与稳定性。然而,1997刑法典并非至圣至美。一方面,虽然我国刑法理论发展很快,但是它的发展史仍很短暂,仍然不成熟,对当代中国刑法实践中面临的很多问题认识得还不够深刻。另一方面,由于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司法实践中不时遇到新问题,刑法典不能不随社会发展而做相应修改。10年间,国家立法机关先后通过了6个刑法修正案、3个单行刑法和9个刑法立法解释文件,并在其他非刑事法律中规定了一些刑事条款,对97刑法典进行了局部的修改、补充和完善。梳理刑法理论,提升刑法学术水平,反思当代刑法立法,提高刑法立法科学性,这是时代的要求。为促进刑法理论研究,我们特别邀请国内7位刑法学者围绕刑法问题做此笔谈,以纪念我国1997刑法典颁布1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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