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合肥师范学院学报》 >《民法典》下的股权让与担保

《民法典》下的股权让与担保

         

摘要

股权让与担保往往以"让与"的形式实现"实为担保"的目的,虽与股权让与"形似",但因股权让与担保作为非典型的担保,往往存在一个主债务合同.(股权)让与担保是物权法定原则产生的挫折成本,典型的担保并不能满足当事人的需求,而是由实践催生之产物.在《民法典》出台之前,对让与担保的质疑体现在违反"物权法定原则""流质禁止原则",但民法典488条为(股权)让与担保提供了"新生".让与的法律构造主要为"所有权构造说"与"担保权构造说",此两种学说具有的共同点为受让人行使所有权受到目的的限制.股权让与担保在司法实践采用"名义股东"的称谓,债权人只能在合同约定或者以实现担保目的行使股东权利.股权让与担保的实现为保证公正,采用"请求归属型清算".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