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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方式下冒用行为的刑法规制——以支付宝花呗为例

         

摘要

cqvip:利用第三方支付方式来冒用网络金融产品的行为定性存在诸多争议,以支付宝花呗为例,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判例,围绕盗窃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等观点进行探析;明确支付宝花呗不属于发卡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支付宝花呗额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论证支付宝花呗平台在放出花呗信用额度时不能被骗,前欺诈行为只是后面冒用行为的一种辅助手段,不对行为定性产生影响;后提出在规制冒用行为,要区分“自开他用”与“擅开擅用”两种类型,拂去新型技术手段的面纱,两者都成立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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