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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识产权侵权审查标准的确立

         

摘要

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知识产权侵权保护力度已逐渐成为电子营商环境的风向标。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权利人提交的侵权通知及对涉嫌侵权人提交的不侵权声明的审查标准,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涉嫌侵权行为的审查标准,在立法表述、立法释义和司法裁判中均有不同的观点。从实践角度来看,采取形式审查的标准可能导致法秩序的失衡,刚性地采取高度盖然性的标准有架空公权的嫌疑。较为合理的做法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在不低于一般可能性的范围内,根据其自身审查能力自主选择审查标准,允许其在个案中将审查标准上升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这样做可以实现减轻公权负担和免于架空公权的平衡,实现网络空间的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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