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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孟德斯鸠笔下'英格兰政体'的政治形式与动力

         

摘要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的"英格兰政体",可以在"政治法"和人为"政治状态"的层面进行定位,这有助于澄清它与孟德斯鸠在此书开头第一次划分三种政体所基于的不同原则.基于此种区别,"英格兰政体"能够被理解为旨在以具有执行权的政府为中心,借助职权分派产生代表并形成制衡,从而对现代权力发挥规范作用的渠道与框架,这重构了"政体"的意义.而且结合孟德斯鸠的欧洲封建史叙事,"英格兰政体"得以成为欧洲封建制的一种历史结果,在征服者与土地的结合和腐化中获得该政体形成的政治动力,并带来超出民族国家的政治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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