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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家庭农场的商事人格与商事信用论——以家户视角切入

         

摘要

家庭农场的"商事主体化",是对普通民事主体意义上"农村承包经营户"的人格和信用,基于"商主体法定"原则,进行商事能力意义上的拟制和确认.我国家庭农场的概念多维、多义,实践中又面临财产关系模糊、成员组成不定和雇工地位不明等困境.其澄清的根本在于切入家户视角.从"户"、"农场"组织体的共性和"营利、营业"的财产来源和责任特征之角度,厘清家庭农场财产来源是"单一的,是一户之下成员的共财,是家产",其营业特征是以"农"为主业的农商组织实体.家庭农场商事主体拟制的制度底色必须回应"家产"以及"农业生产的生物性和过程的属人性"的中小农本源传统.家庭农场营业之经营,是"一源"家户财产与农场成员"同居共财"家产在事实上的混同,理所当然的是家庭农场对外债务是生活户下"家里人"债务的整体性判断.这使得商事信用基础上的家庭农场之营业责任形态应定位为"商个人",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本质一致.我国家庭农场应与公司农场、合伙农场划清商事主体类型上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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